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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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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7號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經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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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范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全國范圍內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